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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建设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本章程于2019年1月经新疆老科协七届四次理事会作部分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简称新疆老科协)。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各地州市、各行业系统及企事业单位老科技工作者团体联合组成的离退休科技工作者为主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法登记自愿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各族老科技工作者,贯彻科教兴新和人才强区的战略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疆工作总目标再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围绕中心,针对需求,发挥优势,体现特色,量力而为,认真组织,讲究方式,逐步前进,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驻所为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52号科技大厦。(邮编:83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探讨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及其团体的活动、发展规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开展有关学术活动,参与地方社会、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的咨询研究,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建议和意见。

(三)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考察、科技开发、调研咨询、工程设计与监理、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科技与经济建设项目评估等活动。

(四)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特长,广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重点是面向青少年进行科普宣传教育,面向村和城市社区开展普及科学知识的宣传活动,加强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贡献。

(五)发动老科技工作者开展以服务“三农”为主的科技活动,参与科技精准扶贫,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根据市场需求和老科技工作者的志愿,积极搭建科技、经济、医疗、卫生、保健、教育等服务平台,开拓老科技工作者发挥作用的渠道。

(七)会同有关部门向本会会员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技术项目申报工作,真实反映会员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为老科技工作者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八)弘扬“开拓、奉献、求实、创新”的精神,开展为四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的表彰奖励活动。

(九)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团体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有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努力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十)积极参与有利于西部大开发和新疆大发展的各项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离退休或即将离退休的科技工作者个人会员和老科技工作者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地州市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全区行业系统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条件及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

1、拥护并承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主管单位正式批准的团体;

4、凡申请加入新疆老科协的团体,需提交申请报告、填写申请新疆老科协团体会员登记表(附本团体主管部门意见)、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准件)、团体章程及领导成员名单,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通过,即可接纳为本会团体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

2、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老科技工作者(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3、自学成才的技师和能工巧匠;

4、凡符合上述条件,自愿加入本会的离退休或即将离退休科技工作者,均需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和所在团体会员单位)审核通过,即为本会会员,并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触犯法律、违纪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通过会员、副会长、秘书长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补理事、常务理事或调整理事会成员;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问行使第十七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至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休会期,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民主决策。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个别情况,只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可适当放宽。秘书长为驻会专职干部,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委托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开展理事会工作;

2、负责秘书处等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交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行业分会等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分支机构是新疆老科协的组成部分,分会统一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xxxx分会,是非法人组织,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在设立分支机构,无权对外签署任何协议。分支机构需接受本会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不合格者,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取消该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财政预算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协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审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高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